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使用戒具: (1)罪犯有脱逃行为的; (2)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; (3)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; (4)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。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,应当停止使用戒具。
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使用武器: (1)罪犯聚众骚乱、暴乱的; (2)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; (3)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,正在行凶或者破坏,危及他人生命、财产安全的; (4)劫夺罪犯的; (5)罪犯抢夺武器的。使用武器的人员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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